《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
暫行辦法》政策解讀
市應急局、市財政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09號)和《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》等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完成了《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修訂工作。為進一步加強《辦法》的貫徹執行,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:
一是明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。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,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居民無力克服的衣、食、住等臨時困難,緊急轉移安置群眾,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,恢複重建倒損住房等項支出。
二是明確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原則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級管理,分級負擔;專款專用,重點使用;公平公正,公開透明;強化監督,注重時效的原則。同時明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、政府主導、分級管理、社會互助、災民自救的原則。
三是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投入分擔機製。本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,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、市、區財政共同承擔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,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市、區財政按比例承擔。發生一般自然災害,原則上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區財政自行解決,對災害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,市級財政將酌情給予適當補助。
四是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救助的救助項目和標準。本市自然災害救助共包括災害應急救助、遇難人員家屬撫慰、過渡性生活救助、倒塌(損壞)住房恢複重建補助、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、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6個項目,各項目的救助標準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兩倍執行。市、區兩級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,適時增設救助項目和提高救助標準。
五是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擔比例。特大自然災害所需資金,除去中央財政補助外,其餘由市、區財政共同負擔,具體比例分為兩檔,一檔為市級50%,區級50%;二檔為市級30%,區級70%。重大自然災害所需資金,由市、區財政共同負擔,具體比例分為兩檔,一檔為市級50%,區級50%;二檔為市級30%,區級70%。各區比例檔次綜合考慮上一年度財力等情況確定。
同時《辦法》還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申請程序、上報材料要求、申請文件模板、救助對象確定程序、資金發放及公示程序、監督檢查要求、適用範圍等內容。